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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佳家家居网用户服务协议(2003)

1、爱佳家家居网服务条款的接受

  本网站(“爱佳家家居网”)将自本用户服务协议生效之日起在本用户服务协议的条款和要求下提供服务;
  通过完成爱佳家家居网注册程序,用户便表明其接受了本服务协议的条款,并同意受本服务协议的约束;同时,用户保证其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本服务协议所称的用户是指完全同意所有条款(以下简称“服务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的服务接受者。

2、 服务条款的变更和修改
  爱佳家家居网保留依其自主判断在将来的任何时间变更、修改、增加或删除本服务协议条款的权利。所有修改的协议均构成本服务协议的一部分。爱佳家家居网有权随时对服务条款进行修改,一旦发生服务条款的变动,爱佳家家居网将提示修改的内容;当用户使用爱佳家家居网的特殊服务时,应接受爱佳家家居网随时提供的与该特殊服务相关的规则或说明,并且此规则或说明均构成本服务条款的一部分。用户如果不同意服务条款的修改,可以主动取消已经获得的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享用网络服务,则视为用户已经接受服务条款的修改。

3、 服务说明
  爱佳家家居网运用自己的操作系统通过国际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丰富的网上资源,包括各种信息工具、网上论坛、个性化内容等(以下简称本服务)。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增强或强化目前服务的任何新功能,包括新产品,均无条件地适用本服务条款。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爱佳家家居网对网络服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即用户对网络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爱佳家家居网不保证服务一定会满足用户的使用要求,也不保证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也不作担保。
  为使用本服务,用户必须:
  自行配备进入国际互联网所必需的设备,包括计算机、数据机,其他存取装置或接受服务所需其它设备;
  自行支付与此服务有关的费用;
  除手机短信服务外,本服务为免费服务,但爱佳家家居网保留在日后对全部或部分服务项目收取费用的权利。
  用户接受本服务须同意:
  提供完整、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资料;
  不断更新注册资料,以符合上述的要求。
  若用户提供任何错误、不实、过时或不完整的资料,或者爱佳家家居网有合理理由怀疑前述资料为错误、不实、过时或不完整,爱佳家家居网有权暂停或终止用户的帐号,并拒绝其现在或将来使用本服务的全部或一部分。
  爱佳家家居网有权规定并修改使用本服务的一般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决定保留电子邮件讯息或其他上载内容的时间、限制本服务一个帐号可接收信息的数量等措施。如爱佳家家居网未能储存或删除本服务的内容或其他讯息,爱佳家家居网不负担任何责任。对于用户3个月未使用的帐号,爱佳家家居网有权(但无义务)予以删除。
  由于用户经由本服务张贴或传送内容、与本服务连线、违反本服务条款或侵害其他人的任何权利导致任何第三方提出权利主张或使爱佳家家居网遭受任何形式的罚款或处罚,用户同意以适当方式充分消除对爱佳家家居网的不利影响,赔偿爱佳家家居网及其合作伙伴及员工的损失,并使其免受损害。

4、 用户应遵守以下法律及法规
  用户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计算机及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在任何情况下,如果爱佳家家居网有 合理理由认为用户的行为可能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爱佳家家居网可以在任何时候,不经事先通知终止向该用户提供服务。
  用户应了解国际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应特别注意遵守当地所有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5、 用户隐私权
  当用户注册爱佳家家居网的服务时,用户须提供个人信息。爱佳家家居网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为用户提供尽可能多的个人化网上服务以及为广告商提供一个方便的途径来接触到适合的用户,并且可以发送相关的信息和广告。在此过程中,广告商绝对不会接触到用户的个人信息。

  爱佳家家居网不会在未经合法用户授权时,公开、编辑或透露其个人信息及保存在爱佳家家居网中的非公开内容,除非有下列情况:
  有关法律规定或爱佳家家居网合法服务程序规定;
  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用户及公众的权益;
  为维护爱佳家家居网的合法权益;
  与爱佳家家居网的战略合作伙伴分享客户资料;
  其他需要公开、编辑或透露个人信息的情况。
  在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几种情况下,爱佳家家居网有权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在进行促销或抽奖时,爱佳家家居网可能会与赞助商共享用户的个人信息,在这些情况下爱佳家家居网会在发送用户信息之前进行提示,并且用户可以通过不参与来终止传送过程。
  爱佳家家居网可以将用户信息与第三方数据匹配。
  爱佳家家居网会通过透露合计用户统计数据,向未来的合作伙伴、广告商及其他第三方以及为了其他合法目的而描述爱佳家家居网的服务。
  爱佳家家居网会向用户发送客户订制的信息或者 爱佳家家居网认为用户会感兴趣的其他信息。如果用户不希望收到这样的信息,只需在提供个人信息时或其他任何时候告知即可。另外,爱佳家家居网会采取行业惯用措施保护用户信息的安全,但爱佳家家居网不能确信或保证任何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用户须自己承担风险。比如用户联机公布可被公众访问的个人信息时,用户有可能会收到未经用户同意的信息;爱佳家家居网的合作伙伴和可通过爱佳家家居网访问的第三方因特网站点和服务;通过抽奖、促销等活动得知用户个人信息的第三方会进行独立的数据收集工作等活动。爱佳家家居网对用户及其他任何第三方的上述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6、 用户帐号、密码和安全

  用户一旦注册成功,便成为爱佳家家居网的合法用户,将得到一个密码和帐号。用户有义务保证密码和帐号的安全。用户对利用该密码和帐号所进行的一切活动负全部责任;因此所衍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爱佳家家居网无法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用户的密码和帐号遭到未授权的使用或发生其他任何安全问题,用户可以立即通知爱佳家家居网,并且用户在每次连线结束,应结束帐号使用,否则用户可能得不到爱佳家家居网的安全保护。

7、 对用户信息的存储和限制

  爱佳家家居网不对用户所发布信息的删除或储存失败负责。爱佳家家居网有权判断用户的行为是否符合爱佳家家居网服务条款规定的权利,如果爱佳家家居网认为用户违背了服务条款的规定,爱佳家家居网有权删除用户发布或发送的信息,乃至中断或终止向其提供网络服务。

8、 禁止用户从事以下行为:
  上载、张贴、发送或传送任何非法、有害、淫秽、粗俗、猥亵的,胁迫、骚扰、中伤他人的,诽谤、侵害他人隐私或诋毁他人名誉或商誉的,种族歧视或其他不适当的信息或电子邮件,包括但不限于资讯、资料、文字、软件、音乐、照片、图形、信息或其他资料(以下简称内容)。
  以任何方式危害未成年人。
  冒充任何人或机构,或以虚伪不实的方式谎称或使人误认为与任何人或任何机构有关。
  伪造标题或以其他方式操控识别资料,使人误认为该内容为爱佳家家居网所传送。
  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无权传送的内容(例如内部资料、机密资料)。
  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侵犯任何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专属权利之内容。
  在爱佳家家居网内专供张贴广告的区域之外,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广告函件、促销资料、"垃圾邮件"等。
  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有关干扰、破坏或限制任何计算机软件、硬件或通讯设备功能的软件病毒或其他计算机代码、档案和程序之资料。
  干扰或破坏本服务或与本服务相连的服务器和网络,或不遵守本服务协议之规定。
  故意或非故意违反任何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
  跟踪或以其他方式骚扰他人。
  其它被爱佳家家居网视为不适当的行为。
  用户对经由本服务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传送的内容负全部责任;对于经由本服务而传送的内容,爱佳家家居网不保证前述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或品质。用户在接受本服务时,有可能会接触到令人不快、不适当或令人厌恶的内容。在任何情况下,爱佳家家居网均不对任何内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内容发生任何错误或纰漏以及衍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爱佳家家居网有权(但无义务)自行拒绝或删除经由本服务提供的任何内容。用户使用上述内容,应自行承担风险。
  爱佳家家居网有权利在下述情况下,对内容进行保存或披露:
  (1) 法律程序所规定;
  (2) 本服务条款规定;
  (3) 被侵害的第三人提出权利主张;
  (4) 为保护爱佳家家居网、其使用者及社会公众的权利、财产或人身安全。
  (5) 其他爱佳家家居网认为有必要的情况。

9、 关于用户在爱佳家家居网的公开使用区域张贴内容:
  “公开使用区域”包括网上论坛和其它一般公众可以使用的区域;
  用户一旦在本服务公开使用区域张贴内容,即视为用户授予爱佳家家居网该内容著作权之免费及非独家许可使用权,爱佳家家居网有权为展示、传播及推广前述张贴的内容之服务目的,对上述内容进行复制、修改、出版。由此展示、传播及推广行为所产生的损失或利润,均由爱佳家家居网承担或享受。爱佳家家居网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给予此类用户鼓励或奖励。
  因用户进行上述张贴,而导致任何第三方提出索赔要求或衍生的任何损害或损失,用户须承担全部责任。
  用户不得对他人张贴在公开使用区域或本服务其他内容进行复制、出售或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10、 与广告商的商业交易
  用户经由本服务与广告商进行通讯联系或商业往来或参与促销活动,完全属于用户与广告商之间的行为,与爱佳家家居网没有任何关系,对于用户因前述交易或前述广告商因本服务所产生之任何损害或损失,爱佳家家居网不承担任何责任。爱佳家家居网没有义务对广告及广告商进行甄别或审查。

11、 接受有关金融的相关服务
  用户从本服务接受任何有关公司商情、股票评析、投资方向等资料,本服务对正确性、适用性,均不负任何责任。基于上述资料,用户所进行的交易或投资决定,由用户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12、 关于手机短信
  爱佳家家居网可以为用户提供爱佳家家居网手机短信服务。但手机短信服务是收费服务。一旦用户在注册本服务的过程输入自己的手机号码和保护码并完成登记注册程序,则表明用户愿意接受爱佳家家居网发送的短信,并同意爱佳家家居网通过手机收费方式向用户收取手机短信服务费。手机短信服务的具体收费说明见具体服务的相应页面。
  爱佳家家居网不承担用户由于手机故障、欠费、丢失、借用或盗用后他人利用手机订购爱佳家家居网短信息服务而遭受的损失或并非由于爱佳家家居网的原因而导致的任何其它损失。对于用户出国并使用国际漫游服务但未取消已定制的短信息服务,或者在国际漫游状态下继续使用短信息点播服务,用户应当承担相关所有费用,爱佳家家居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用户自己承担系统受损或资料丢失的所有风险和责任。爱佳家家居网对于删除和存储数据失败并不负有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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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对服务或服务条款任何部分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与爱佳家家居网联系,  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用户服务电话: +86-10-51668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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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服务邮箱: ijiajia@ijiajia.com

13、 关于链接
  本服务可能会提供与其他国际互联网网站或资源进行链接。对于前述网站或资源是否可以利用,爱佳家家居网不予担保。因使用或依赖上述网站或资源所产生的损失或损害,爱佳家家居网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14、 爱佳家家居网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

  爱佳家家居网对本服务及本服务所使用的软件和受知识产权或其他法律保护的资料享有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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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对本服务所使用的软件有非专属性使用权,但自己不得或许可任何第三方复制、修改、出售或衍生产品。
  爱佳家家居网、爱佳家家居网设计图样以及其他爱佳家家居网图样、产品及服务名称,均为爱佳家家居网所享有的商标,未经爱佳家家居网事先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使用、复制或用作其他用途。

15、 免责声明
  爱佳家家居网对于本服务包含的或用户经由或从任何与本服务有关的途径所获得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并且对于用户经本服务上的广告、展示而购买、取得的任何产品、信息或资料,爱佳家家居网不负保证责任。用户自行承担担使用本服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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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服务的修改和终止
  爱佳家家居网有权在任何时候,暂时或永久地修改或终止本服务或其中任何一部分,无论是否通知。爱佳家家居网对本服务的修改或终止对用户和任何第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爱佳家家居网有权基于任何理由,终止用户的帐号、密码或拒绝其使用本服务,或删除、转移用户存储、发布在本服务的内容,爱佳家家居网采取上述行为均不需通知,并且对用户和任何第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7、 通知
  爱佳家家居网向用户发出的通知,可以采用电子邮件、页面公告、常规信件或爱佳家家居网认为适合的形式。服务条款的修改或其他事项变更时,爱佳家家居网将会以上述形式进行通知。

18、 全部协议
  本服务协议规范用户使用本服务,将取代用户先前与爱佳家家居网签署的任何协议。本服务协议和爱佳家家居网的其他服务条款构成完整的协议。

19、 法律的适用和管辖
  本服务条款的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的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其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如果本服务协议中某项条款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相抵触而导致无效,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20、 生效条件
  除非另行通知,本协议自二〇〇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爱佳家家居网法律顾问: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BEIJING EAGLE LAWFIRM)是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由一群高学历、执业多年、具有共同理想的律师合伙创立。自成立至今,办理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律师事务所具有浓厚的学术风气,在法律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方面走到了同行业的前列。一格律师事务所于国富律师现在已经担任多家媒体机构和研究机构的特约专家,为其提供研究成果。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郎家园16号鸿信写字楼603-605室
  邮政编码:100022
  电 话:(8610)85804928 85804926
  传 真:(8610)85804928-8007
  http://www.lawyer8.com

  一格律师事务所于国富律师个人简介
  于国富律师,法学硕士,曾任大学教师、法官、网络主持人。现任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专注于电脑网络、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在该领域内有较浓厚的理论研究功底和实践经验。先后办理了多起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电脑网络、知识产权案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是该决定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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