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5

发布: 2008-4-21 23:10 | 作者: westnet | 来源: 爱佳家 | 查看: 35次

  11 裱糊与软包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裱糊、软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

11.1.1 软包工程包括带内衬软包及不带内衬软包两种。

11.1.2 裱糊与软包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裱糊与软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饰面材料的样板及确认文件。

3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4 施工记录。

11.1.3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同一品种的裱糊或软包工程每5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施工面积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1.1.4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裱糊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 软包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并不得少于6间,不足6间时应全数检查。

11.1.5 裱糊前,基层处理质量应达到下列要求:

1 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墙面在刮腻子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2 旧墙面在裱糊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

3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8%;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

4 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腻子的粘结强度应符合《建筑室内用腻子》(JG/T3049)N型的规定。

5 基层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及阴阳角方正应达到本规范第4.2.11条高级抹灰的要求。

6 基层表面颜色应一致。

7 裱糊前应用封闭底胶涂刷基层。

说明:

11.1.5 基层的质量与裱糊工程的质量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故作出本条规定。

1 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抹灰基层如不涂刷抗碱封闭底漆,基层泛碱会导致裱糊后的壁纸变色。

2 旧墙面疏松的旧装修层如不清除,将会导致裱糊后的壁纸起鼓或脱落。清除后的墙面仍需达到裱糊对基层的要求。

3 基层含水率过大时,水蒸气会导致壁纸表面起鼓。

4 腻子与基层粘结不牢固,或出现粉化、起皮和裂缝,均会导致壁纸接缝处开裂,甚至脱落,影响裱糊质量。

5 抹灰工程的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及阴阳角方正等质量均对裱糊质量影响很大,如其质量达不到高级抹灰的质量要求,将会造成裱糊时对花困难,并出现离缝和搭接现象,影响整体装饰效果,故抹灰质量应达到高级抹灰的要求。

6 如基层颜色不一致,裱糊后会导致壁纸表面发花,出现色差,特别是对遮蔽性较差的壁纸,这种现象将更严重。

7 底胶能防止腻子粉化,并防止基层吸水,为粘贴壁纸提供一个适宜的表面,还可使壁纸在对花、校正位置时易于滑动。

11.2 裱糊工程

11.2.1 本章适用于聚氯乙烯塑料壁纸、复合纸质壁纸、墙布等裱糊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1.2.2 壁纸、墙布的种类、规格、图案、颜色和燃烧性能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11.2.3 裱糊工程基层处理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1.1.5条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1.2.4 裱糊后各幅拼接应横平竖直,拼接处花纹、图案应吻合,不离缝,不搭接,不显拼缝。

检验方法:观察;拼缝检查距离墙面1.5m处正视。

11.2.5 壁纸、墙布应粘贴牢固,不得有漏贴、补贴、脱层、空鼓和翘边。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一般项目

11.2.6 裱糊后的壁纸、墙布表面应平整,色泽一致,不得有波纹起伏、气泡、裂缝、皱折及斑污,斜视时应无胶痕。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说明:

11.2.6 裱糊时,胶液极易从拼缝中挤出,如不及时擦去,胶液干后壁纸表面会产生亮带,影响装饰效果。

11.2.7 复合压花壁纸的压痕及发泡壁纸的发泡层应无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1.2.8 壁纸、墙布与各种装饰线、设备线盒应交接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11.2.9 壁纸、墙布边缘应平直整齐,不得有纸毛、飞刺。

检验方法:观察。

11.2.10 壁纸、墙布阴角处搭接应顺光,阳角处应无接缝。

检验方法:观察。

说明:

11.2.10 裱糊时,阴阳角均不能有对接缝,如有对接缝极易开胶、破裂,且接缝明显,影响装饰效果。阳角处应包角压实,阴角处应顺光搭接,这样可使拼缝看起来不明显。

11.3 软包工程

11.3.1 本节适用于墙面、门等软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1.3.2 软包面料、内衬材料及边框的材质、颜色、图案、燃烧性能等级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说明:

11.3.2 木材含水率太高,在施工后的干燥过程中,会导致木材翘曲、开裂、变形,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故应对其含水率进行进场验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11.3.3 软包工程的安装位置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1.3.4 软包工程的龙骨、衬板、边框应安装牢固,无翘曲,拼缝应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1.3.5 单块软包面料不应有接缝,四周应绷压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说明:

11.3.5 如不绷压严密,经过一段时间,软包面料会因失去张力而出现下垂及皱折;单块软包上的面料的本色,其色泽和木纹如相差较大,均会影响到装饰效果,故制定此条。

一般项目

11.3.6 软包工程表面应平整、洁净,无凹凸不平及皱折;图案应清晰、无色差,整体应协调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

11.3.7 软包边框应平整、顺直、接缝吻合。其表面涂饰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1.3.8 清漆涂饰木制边框的颜色、木纹应协调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11.3.9 软包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3.9的规定。

12 细部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下列要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 橱柜制作与安装。

2 窗帘盒、窗台板、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

3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

4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

5 花饰制作与安装。

说明:

12.1.1 橱柜、窗帘盒、窗台板、散热器罩、门窗套、护栏、扶手、花饰等制作与安装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第十一章第十节“细木制品工程”的内容已经不能满足新材料、新技术的发展要求,故本章不限定材料的种类,以利于创新和提高装饰装修水平。

12.1.2 细部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说明:

12.1.2 验收时检查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有利于强化设计的重要性,为验收提供依据,避免口头协议造成扯皮。材料进场验收、复验、隐蔽工程验收、施工记录是施工过程控制的重要内容,是工程质量的保证。

12.1.3 细部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说明:12.1.3 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过高会污染室内环境,进行复验有利于核查是否符合要求。

12.1.4 细部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 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

12.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同类制品每50间(处)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处)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每部楼梯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2.2 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

12.2.1 本节适用于位置固定的壁柜、吊柜等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

12.2.1 本条适用于位置固定的壁柜、吊柜等橱柜制作、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不包括移动式橱柜和家具的质量验收。

12.2.2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至少抽查3间(处),不足3间(处)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12.2.3 橱柜制作与安装所用材料的材质和规格、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花岗石的放射性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12.2.4 橱柜安装预埋件或后置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12.2.5 橱柜的造型、尺寸、安装位置、制作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橱柜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12.2.6 橱柜配件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12.2.7 橱柜的抽屉和柜门应开关灵活、回位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

说明:

12.2.7 橱柜抽屉、柜门开闭频繁,应灵活、回位正确。

一般项目

12.2.8 橱柜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2.2.9 橱柜裁口应顺直、拼缝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12.2.10 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2.10的规定。

说明:

12.2.10 橱柜安装允许偏差指标是参考北京市标准《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是01—27—96)第7.6条“高档固定家具”制定的。

12.3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工程

12.3.1 本节适用于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

12.3.1 本条适用于窗帘盒、散热器罩和窗台板制作、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窗帘盒有木材、塑料、金属等多种材料做法,散热器罩以木材为主,窗台板有木材、天然石材、水磨石等多种材料做法。

12.3.2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间(处),不足3间(处)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12.3.3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的规格、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花岗石的放射性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12.3.4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的造型、规格、尺寸、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的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12.3.5 窗帘盒配件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12.3.6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表面应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2.3.7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与墙、窗框的衔接应严密,密封胶缝应顺直、光滑。

检验方法:观察。

12.3.8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3.8的规定。

12.4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

12.4.1 本节适用于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2.4.2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间(处),不足3间(处)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12.4.3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花纹和颜色、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花岗石的放射性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12.4.4 门窗套的造型、尺寸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12.4.5 门窗套表面应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2.4.6 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4.6的规定。

12.5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

12.5.1 本节适用于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2.5.2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的护栏和扶手应全部检查。

说明:

12.5.2 护栏和扶手安全性十分重要,故每个检验批的护栏和扶手全部检查。

主控项目

12.5.3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数量和木材、塑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12.5.4 护栏和扶手的造型、尺寸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12.5.5 护栏和扶手安装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以及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12.5.6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12.5.7 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进场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12.5.8 护栏和扶手转角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缝应严密,表面应光滑,色泽应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2.5.9 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5.9的规定。

12.6 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

12.6.1 本节适用于混凝土、石材、木材、塑料、金属、玻璃、石膏等花饰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2.6.2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每个检验批全部检查。

2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间(处);不足3间(处)时应全娄检查。

主控项目

12.6.3 花饰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进场验收记录。

12.6.4 花饰的造型、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2.6.5 花饰的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12.6.6 花饰表面应洁净,接缝应严密吻合,不得有歪斜、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2.6.7 花饰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6.7的规定。

1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3.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6 章的规定。

13.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及其要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B划分。

说明:

13.0.2 本规范附录B列出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十个子分部工程及其三十三个分项工程的名称,本规范第四章到第十二章分别对前九个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提出要求。每章第一节是对子分部工程的一般规定,第二节及以后各节是对各个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

与《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相比,本规范对验收的范围和章节设置做了如下调整;

1 “门窗工程”增加了木门窗制作与安装的特种门安装;

2 将“玻璃工程”的内容分别并入相关的“门窗工程”和“轻质隔离墙工程”;

3 “裱糊工程”扩充为“裱糊和软包工程”;

4 删去了“刷浆工程”;

5 “花饰工程”扩充为“细部工程”;

6 增加了“幕墙工程”。

13.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本规范各章一般规定的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按本规范附录C的格式记录。

13.0.4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D的格式记录。检验批的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查样本均应符合本规范主控项目的规定。

2 抽查样本的80%以上应符合本规范一般项目的规定。其余样本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说明:

13.0.4 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是否能够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因此只有一个合格标准。在把握这个合格标准的松严程度时,编制组综合考虑了安全的需要、装饰效果的需要、技术的发展和目前施工的整体水平。本规范将涉及安全、健康、环保、心肝及主要使用功能方面的要求列为“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大部分为外观质量要求,不涉及使用安全。考虑到目前我国装饰装修施工水平参差不齐,而某些外观质量问题返工成本高、效果不理想,故允许有20%以下的抽查样本存在既不影响使用功能也不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但是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13.0.5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E的格式记录 ,各检验批的质量均应达到本规范的规定。

13.0.6 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F的格式记录。子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本规范各子分部工程规定检查的文件和记录。

2 应具备表13.0.6所规定的有关安全和功能检测项目的合格报告。

3 观感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各项工程中一般项目的要求。

13.0.7 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F的格式记录。分部工程中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应按本规范第13.0.6条1至3款的规定进行核查。

当建筑工程只有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时,该工程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

说明:

13.07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5.0.5条的规定,分部工程验收和子分部工程验收均应按该标准附录F的格式记录。在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验收时,直接按照附录F的格式记录即可,但在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对附录F的格式稍加修改,“分项工程名称” 应改为“子分部工程名称”,“检验批数”应改为“分项工程数”。

本条明确规定:分部工程中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因此,进行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将子分部工程的验收结论进行汇总,不必再对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但应对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和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报告及观感质量进行核查。

13.0.8 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合同约定加测相关技术指标。

说明:

13.0.8 有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除一般要求外,还会提出一些特殊的要求,如音乐厅、剧院、电影院、会堂等建筑对声学、光学有很高的要求;大型控制室、计算机房等建筑在屏蔽、绝缘方面需特别处理;一些实验室和车间有超净、防霉、防辐射等要求。为满足这些特殊要求,设计人员往往采用一些特殊的装饰装修材料和工艺。此类工程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按设计对特殊要求进行检测和验收。

13.0.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说明:

13.0.9 许多案例说明,如长期在空气污染严重,通风状况不良的室内居住或工作,会导致许多健康问题,轻才出现头痛、嗜睡、疲惫无力等症状;重才会导致支气管炎、癌症等疾病,此类病症被国际医学界统称为“建筑综合症”。而劣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散发出的有害气体是导致室内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我国政府逐步加强了对室内环境问题的管理,并正在将有关内容纳入技术法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规定要对氡、甲醛、氨、苯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进行控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均应符合该规范的规定。

13.0.10 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采用“可”。“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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