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些新闻媒体刊登了上海全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甲醛浓度超标而败诉的消息。这一报道在行业内和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反响。“全筑装饰”的设计能力和施工能力都很强,诚信度和知名度也比较高。此次出现这一问题,自然引起较多的关注。笔者也在第一时间与“全筑装饰”取得了联系,了解此事的前因后果。笔者觉得“全筑公司”在处理这件事情上做到了他们应该做的事,但却没有想到会是如此的结果。
接到业主投诉后积极处理
全筑是在2002年3月份为业主装修的,到2002年7月份竣工交付使用。装修完成时,业主对装修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未提出任何问题(有竣工验收单为证),我们知道:工程刚竣工验收时是有害物质集中释放的时间。之后,业主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做了几次小的保修,他们都非常及时地进行解决,据业主在保修反馈意见单上填写的内容来看,对售后服务是相当满意的。(有保修客户意见反馈为证)
2003年7月,业主又向客户服务中心报修,提出儿童房好像有异味,公司也当即派人前去查看情况,发现室内异味情况并不严重,同时根据专家论证,室内异味通常与甲醛含量并无直接的联系,甲醛的主要表现为对眼睛有刺激性,公司对现场检查时,发现儿童房内贴的是由业主自己提供的墙纸,而且墙纸属于芳香型,可能是墙纸散发的气味与长时间未开窗通风所形成的多种混合型气味所造成的,(当时是在盛夏最为炎热的时候),就关照业主高层住宅应多注意通风,这是去除异味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办法,同时也向业主介绍了一些常规的去除异味的办法进行试用。
过后不久,业主又来电反映,试用了这些方法后效果并不明显,由于当时室内情况比较复杂,有公司装修使用的材料,有对方自己提供的材料,有对方外购的家具、沙发、家电设备、衣物等各种生活用品,他们觉得要完全弄清异味的来源非常困难,但为了帮业主解决室内存在的问题,使其能安心居住,同时也想弄清产生异味的真正原因,就主动提出为其居室进行室内空气质量的检测,目的不是为区分由谁所造成的责任,而是为了确定室内空气质量的现存情况,以便视结果采取相应的办法。他们随即请了一家区级的空气质量检测单位做了第一次检测。
当时由于在7月份,检测当天温度高达37℃,从检测结果来看,检测的三个指标中,苯和TVOC全部合格,只有甲醛有些超标。检测结果出来之后,他们便当即决定按照行业协会以及工程上的相关规定,在没有弄清异味来源的情况下,愿意对包括业主所有家具和沙发在场的情况下,对室内空气环境做综合的治理,对现存的问题先行给予解决。
公司立即与业主取得了联系,告诉检测结果并将治理方案以及实施治理的具体安排和详细步骤与其沟通协商,同时为了便于治理,安排业主一家入住酒店式公寓,支付了一个月租费10410元。
此后事态的发展出乎意料
业主开始也基本同意“全筑公司”的治理方案和做法,但将要付之实施的时候,业主却突然提出先不能进行空气治理,而要明确异味产生的来源和由此引发的责任,同时也提出了十几万元的赔偿要求。
全筑公司认为:要找出真正的异味来源确有困难,业主提出的巨额赔偿要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无法接受。因此他们书面向业主进行说明,表明了公司的立场观点,同时再次非常诚恳的希望,暂时搁置双方存在的分歧,能够将现有的问题尽快地解决。但业主坚决不答应,空气治理也就无法正常进行,事件的解决也随之陷入了僵局。
事实上,从后来李女士提起的诉讼案件来看,她的诉讼请求有两个方面:一是解决室内异味污染状况;二是承担她几个月在外租房居住的费用,而对她一开始强烈坚持的巨额赔偿要求却只字未提,很明显,其实她心里也非常明白,她提出的赔偿要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根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李女士当初听从全筑的建议,按照全筑的设想和积极的态度,她的两个诉讼请求完全能够得到及时彻底的的解决,长期租房在外的费用根本不会发生,而诉讼案件也完全可以避免,双方的损失也可以降低到最低的程度。
法院审理过程中,全筑公司申请对房屋的空气质量重新检测,在搬走由李女士等自购的家具和衣物、书籍后,第二次的检测结论为:房屋的客厅、儿童房、书房甲醛含量未超标;在现场抽取的壁纸、强化复合地板、地板的衬垫胶合板、橱柜饰面人造板的甲醛释放量均未超标。
全筑公司认为,第二次检测是针对自己的装修进行的,排除了相关干扰因素,其结论较前次检测更具有可信度。而根据该检测结论,公司为李女士进行的装修行为不会造成甲醛超标。
法院注意到,第一次检测是在37摄氏度下进行的,第二次检测则是在15摄氏度下进行的。负责第二次检测的工作人员到庭接受了双方的质证,他们表示,“温度越高,如果在房间内存在污染源,甲醛的释放速度就会越快,就会造成检测时得到的甲醛浓度较高”“两次检测时间上相距半年,在这段时间内,如果通风比较好,甲醛释放出来马上就带走,就有可能使现有房间内的甲醛含量下降。”检测人员同时证实,这两个因素对整个检测结果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全筑认为:首先从气温上来看,37摄氏度属于绝对高温,一年365天没有几天超过37度,而大部分正常气温都在15-20度之间;其次,两次检测相距只有半年时间,而期间李女士长期租房在外,根本没有良好通风的条件,甲醛是不可能在封闭条件和如此短时间内迅速消失的,而且通过专家求证,甲醛正常挥发的时间要长达5-15年。
法院认为,有充分理由可以相信温度、通风等因素会改变室内空气中甲醛的浓度。相比之下,第二次的检测报告针对第一次检测报告并不形成证据上的优势。因此,有理由认为,全筑公司的装修行为与房屋空气中甲醛浓度的超标,被上诉人因此遭受相关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类似的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法律规定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全筑公司进行免责举证,若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全筑公司所举证的第二份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据上的优势,它又未能证明自己存有法定的免责事由,所以应该承担李女士遭受的损失。
“全筑装饰”很理智地对待这次判决,他们一方面坚决执行;一方面积极准备通过司法程序提出自己的看法。同时,他们进一步强化公司的材料保障体系。
明确主材在三大超市选购,健全材料入库检验、材料到场验收制度。所用材料在被公司使用前必须提供合格的质量证明和环保证书,定期对合格材料供应商的审核和评估,由市级权威材料检验机构定期在施工现场对材料实施抽检,这些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杜绝了伪劣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可能性,保证了材料使用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从而确保装修能达到国家规定的各项验收标准。
需要说明的几点
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是在2001年11月26日发布,2002年1月1日实施,而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是在2001年12月10日发布,2002年1月1日实施,但标准也明确指出可有6个月的过渡期,直到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两个标准的颁布时间按常规来说是倒置的。应该先颁布材料标准后颁布空气检测规范。对于装修的空气质量检测问题,全筑公司历来非常重视,可以说是上海市最早制定空气质量检测企业标准的家装企业,但在当时他们无法保证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